问题背景
上市公司乙公司是甲公司联营企业,乙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员工授予3年锁定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完成股东登记后,乙公司员工需满足3年一次性解锁股份条件,若未满足条件,乙公司有权按员工认购价格回购相应股份。乙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时,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应按股权比例稀释进行会计处理?
企马办解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财会〔2015〕19号)相关规定,对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应在收到员工缴纳的认股款时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乙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时,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无需按股权比例稀释进行会计处理。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时,无需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企马办提示
企业在处理股权激励相关会计问题时,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执行,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机构或企马办专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