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发挥出口退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以下简称出口海外仓)发展的积极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发展的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税收对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货物的监管方式及“9810”代码的适用。
二、税收申报要求
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入境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资料信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申报时,应根据货物销售的实际情形确定申报方式。申报办理退(免)税时,如货物已实际销售,应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如货物未实际销售,应采用“入境退税货物暂存”方式申报办理退(免)税。
三、企马办提醒
企马办提醒广大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需注意区分货物是否实际销售,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未实际销售的货物,应及时采用“入境退税货物暂存”方式申报,以免影响退税进度。
四、政策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5年1月27日起施行。纳税人在《公告》施行前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但尚未申报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应按照“入境退税”办法申报办理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