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旨在进一步规范全省(不含宁波)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企马办为您详细解读这一新规,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清算与调整。
根据《公告》,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分为两种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自清算受理所在季度的季初起,不再预缴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所在季度的季初至清算审核结束期间所发生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在清算审核结束后首个纳税期限内,按尾盘转让相关政策申报土地增值税。
《公告》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进行了详细规定:
对同一清算单位内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核算增值额、增值率。这一“二分法”将全省分类型清算方法统一为普通标准住宅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
如不能按清算单位或房地产类型准确归集时税金的扣除方法,先按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扣除,如仍无法准确归集的,在不同清算单位之间按各清算单位应税收入的占比计算分摊,在同一清算单位内不同房产类型之间按各房产类型应税收入的占比计算分摊。
《公告》明确了申请调整重新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税额的相关事项: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目规定同时废止。
解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解读人:林洁;联系电话:0571-87668783。
企马办提醒广大企业,及时关注并理解新规内容,确保在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清算与调整过程中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