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源回收企业自然人报废产品“反向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企马办为您详细解读这一新政。
二、自然人报废产品销售者的范围
5号公告明确,自然人报废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既包括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也包括从事报废产品收购的自然人。销售者在12个月内“反向发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情况下,资源回收企业可以为其开具“反向发票”。
三、资源回收企业的资格要求
资源回收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应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 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 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完成经营登记,并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四、“反向发票”的开具与管理
资源回收企业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反向发票”,并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企马办提醒,销售者若在12个月内“反向发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需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自行开具发票。
五、增值税优惠政策
通过“反向发票”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企马办提示,资源回收企业需注意政策的具体适用条件。
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资源回收企业通过“反向发票”方式开具的发票,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企马办建议企业规范财务管理,避免税务风险。